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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使用形式,它是让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结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均交由管理人管理运作,投资者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管理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架构如下图所示。
相比于公司制及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的具体优势有:
1)法律关系明晰,基金管理人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出现,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享有比出资额大得多的投资收益,保证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一致,利于基金的有限管理;
2)避免双重征税,有限合伙不是法人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公司制中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收的问题;
3)不影响企业上市,因为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对被投企业IPO上市造成明显障碍,而有限合伙制作为一个企业不存在此类问题。另外,信托业缺少有效登记制度,而有限合伙制需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明确了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