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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刚性兑付,这次狼真的来了

4141 收藏 2017-11-21 来源: 鼎实鼎实客户部
原创

摘要:打破刚兑就像是狼来了的故事,投资者对打破刚兑的传闻都已经麻木了。但是,本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具体的阐述了刚性兑付的定义以及违规刚兑的惩处办法,意味着打破刚兑的狼真的来了。

《指导意见》发布背景

11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指导意见》是我国资管领域有史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纲领性文件,未来资管业务迎来更为严格和统一的监管,涉及资产总规模高达102.1万亿元,几乎和每一位老百姓的投资理财都息息相关。其中,对广大民众影响最大的当属:打破刚兑,意味着一旦违约,机构不再兜底,投资者自己要为每一笔投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财富,希望每一个人都高度重视!

资产管理业务涉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长期以来,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都是处于九龙治水的状态,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本次《指导意见》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几乎囊括我们日常能接触到的所有投资理财品种:银行理财、保险、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等。)

《指导意见》中明确,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像银行理财、固收信托这些我们过去习惯了银行、信托公司为我们兜底的理财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就要风险自担。过去那种出现了违约,就一哭二闹三上吊,不是拉横幅,就是砸东西的做法将再也行不通。投资者在做每一笔投资之前,都要问一下自己,是否了解清楚产品的风险,是否能承受相应的风险。)


刚性兑付认定标准

为此,《指导意见》首次对刚性兑付行为做出认定: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例如:银行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是5%,但是该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并没有达到5%,银行依然按年化收益5%给客户分配本金和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例如:固收信托到期时,融资方无法兑付本息,信托公司通过发行新一期信托,将募集来的资金分配给原来的信托委托人。)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例如:固收信托到期时,融资方无法兑付本息,信托公司通过自己发行的资金池先行垫付给委托人或是通过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受让信托委托人的收益权,将资金先行垫付给信托委托人。)

4、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过去类似“借新还旧”、用资金池或是找其他机构先行垫付等做法,将被严格禁止,一旦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该金融机构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以后即便是金融机构有刚性兑付的意愿,受制于监管,他们也不可能给投资者实行刚性兑付,将彻底打破刚性兑付。


其他规范要求

《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大资管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本次对金融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范要求。如:

    1、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3、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4、产品代销要求: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5、投资要求:明确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以及鼓励投资的方向。

     6、信息披露要求:分别规定了公募产品、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7、第三方独立托管: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规范资金池: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9、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10、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11、统一负债要求、规范分级设计、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规范关联交易、统一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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