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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RS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收藏 6020 2017-11-08 来源:鼎实
原创
摘要:CRS是一个国家间的金融信息交换平台。目的是对本国的税收居民的税务情况做一个监控。监督本国税收居民的依法纳税义务,杜绝境外隐瞒资产从而进行逃税,漏税的行为。所有中国的税收居民他们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推送给中国政府。

1.    对于中国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第一种,在中国有住所的居民,也就是说在中国有户籍,因家庭或者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人。首先提到的就是户口,如果有中国户口,那么基本上99%就是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是全球征税的。也就是对用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应向中国政府交税。

第二种,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的。无住所多数指的是持国外护照的外籍人士。一年内在中国居住,离境单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积不超过90天,就被认为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基于这种情况的人,他只需要就他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向中国政府上税,连续五年,在第六年的时候就需要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交税,也就是全球收入都有义务向中国政府缴税。因此在这一块可以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如果不是上述的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那么就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这种类型就只要就在中国的收入在中国交税。CRS不会把他们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推送给中国政府,但是他们在中国的信息会被推送给他本身所在国的政府。

2.    CRS如何而来,真的有在执行吗?

CRS这个系统的由来是参考了美国的FATCA系统,区别是CRS是一个全球各个参与国之间信息交换的系统。而美国的FATCA是单方面把信息推送给美国政府的一个美国独有的系统。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CRS但是不代表我们在美国的信息就不被交换回来。还是有可能的,美国和中国还没有实施具体的信息交换机制,但是已经有了这个协议,也开始讨论怎么进行了。

其实在CRS开始实施前,中国政府已经有跟很多国家进行了情报交换。有个案例,是前年从广州地税局那边得到信息,某个人已经移民到加拿大,但是加拿大政府发现这个人申报的财产跟他家庭的消费很不符合,因此加拿大政府就要求中国政府配合调查。就这个问题中国税务局经调查后发现这个人有好几个亿的收入是没有申报的。之后两国政府就这些收入在哪国交税还做了讨论,最后这个人向中国政府补了3000多万的税款。通过这个案例,想表达的就是对于信息交换这件事是目前实实在在都在进行的。

3.    CRS和美国FATCA有什么区别?

目前的CRS只是一个交换准则,是一个一对多的信息交换准则。要具体实施,除了要加入CRS这个系统还需要这个国家同时也签署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如果只是加入但是未签署这个协议那么还是无法进行信息交换的。中国属于第二批签署该协议的国家,计划是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交换。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同意加入CRS系统。对于不加入的CRS的国家OECD会对这个国家做评级,并对不加入的国家列入黑名单。那么之后那些合规的国家资金到黑名单国家都会有各种限制。

目前中国跟美国的FATCA交换模式是,中国的金融机构会把定性为美国公民及绿卡的人士的金融账户信息交给中国政府,然后中国政府再跟美国政府对接进行信息推送。对用在我国的税收与非税收居民,金融机构会在17年底完成对高净值客户的尽职调查(金融资产100万美元以上)。金融机构对于是否是税收居民的鉴别,除了在开户时开户人自主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外,还会就开户人所提供的开户信息,证件等资料核对合理性,对有所怀疑的账户都要做尽职调查。

4.    除了个人以外,如果是在海外有公司需要交换吗?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不直接持有海外账户,但是持有海外公司,海外公司在境外持有账户,这种情况的交换规则是什么呢?

首先不动产和艺术品是不被列入CRS信息交换类别里的。只有金融账户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账户才是要被交换的。我们了解保险的赔偿很多情况下是不用上税的,那么即使交换也没有问题,银行账户里的存款,或者其他投资收益,可能就是一些股票收益,以中国的税法,如果这部分收益没有分配到国内的个人手中也是暂时不用交税的。因此在CRS条款中引用了“消极非金融机构”这样的一个名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指的就,大部分收益来源是投资行为所得,而非经营行为所得。例如,一家公司的收益大部分来自于股息,利息等这些投资收益就会被评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这些公司持有账户的开户行有责任进行尽职调查。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是要追溯到这家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的属于哪国税收居民,然后把它的信息推送给这家消极非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的税收所在国。这样为了打击通过一个避税地公司去持有一些收入,隐蔽一些财产的行为。当然也有一些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股息,但是也不会被认为是消极金融机构的,最典型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信托。对于信托的追溯是有些特别的,要追溯的人是信托的受益人,会把信托收益信息推送给直接受益人的税收国。如果这个受益人不是固定受益人,例如受益人就是我的子女但是没有写子女姓名等,那么这部分的信息就不用披露的。所以这一块就会有一些比较有争议的地方。除此之外,还要看这种股权搭建信托的公司是否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不是也是不用交换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家族他是通过信托持有一个海外上市公司,我们知道上市公司都不会被交换的。

5.    政府对于税务的追征期限是什么?会有什么处罚?

对于之前持有海外账户的个人,CRS交互机制执行后,中国税务机关是有权对税务追征的。具体时间看当地的税务局,一般会追征3年,如果金额巨大可以追征到10年。如果涉及犯罪,就是逃税漏税的,那么就可以无期限追征。至于罚款,罚款的额度在0.5-3倍之间,一般情况下是罚款1倍。对于由境外消极非金融账户间接持有金融账户的情况,如果这个海外公司没有分配利润给个人,原则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我们知道,消极非金融账户的账户信息是要做交换的,在将来个税改革后,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解释为什么利润不进行分配,中国政府是有权去认为这个利润是已做分配而征税。对于拆分账户而避免CRS申报是有很高难度的,金融机构对于个人是没有最低限的,但是对于公司是有最低限的。在中国公司账户的最低申报底限是25万美元,如果不能拆分到这么小,还要不同国家,其实是很难避免CRS申报的。

6.    把资产转移到没有加入CRS的国家是否可以?

这种操作理论上短期内是可行的,但是弊大于利,首先目前加入CRS的国家已经超过100多个也就是主流的国家已经加入,所以选择未加入的国家选择非常有限。其次,CRS会对不加入的国家进行评级,并且列入黑名单,这些国家以后资金转出会更加困难。最后未加入CRS的国家普遍是一些政治动荡,社会不稳定的国家,因此对于资金安全的保障是比较低的。

7.    如果CRS进行交换了,是否会被双重收税?

很多人担心的不是推送信息后是否要交税的问题,是担心同一笔收入是否要被双重收税。如果一个人的身份是两国以上的税收居民,会否双重收税,如果税收法律冲突怎么解决?

国与国之间有税收条约。条约里面会规定什么情况下哪个国家有收税的权利。如果有签署这个条约的国家,那么他在其中一个国家交过税的部分,在另一个国家是免除的。如果没有签署税收条约的话,他就有可能各自按照各自的税收法律来收税,那就比较麻烦了,确实会有这个问题,但是中国目前已经跟10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条约,比较少会出现这种情况。

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一:陈先生有中国护照,在中国也有户籍,没有其他国家的绿卡,大多数时间在中国居住,他在香港有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大概是港币100万。那么他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投资收益在香港是不收税的。但是如果他开户时候用的是他的中国护照,那么他的账户信息是会被推送给中国政府,要向中国政府交税的。

案例二:李先生年纪较大,是一个企业的董事,他持有这个企业的一些股权,计划退休。他有中国护照,同时他做投资移民拿了新加坡绿卡,并且他长期居住在新加坡。李先生在香港有投资账户,并且有获得投资收益。他的问题是在中国,香港,新加坡要不要交税?他的信息会怎样推送?首先李先生的中国户口是没有注销的,那么他很大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因为他在中国没有居所,所以这一块是可以筹划的,投资收益在新加坡和香港都是免税的。因此对李先生可筹划的部分就比较多了。因此对于信息交换并不可怕,问题是有些地方你不知道这部分收入是要交税,导致被动的漏税问题。所以风险的所在是哪些税没有交而不是哪些税交了之后还要再被征收。

案例三:张先生,移民了加拿大,拿到加拿大护照,但是大部分时间在中国居住,有香港投资账户并有收益。怎样对他的筹划是最好的呢?加拿大和中国比较像,是全球征税的策略,但是加拿大的税率比较高,所以同一个收入在加拿大比在中国要纳更多的税。因此通过一些安排,他可以在加拿大申请成为非税收居民人士。因为它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他只需要对在加拿大的收入向加拿大政府交税。筹划点二是,他在中国是没有户口的,即使没有住所,按照上面的第二点,在5年内虽然要把信息上报给中国政府,但是只用对中国政府交纳中国境内的收入的税务。而香港的投资收益就不属于这两国的税收范围了,因此是有机会做管理的。5年以内虽然信息做了交换,但是也有法律理由不就这笔收入在中国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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